一、审核依据
依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75号部令)、《关于纳入国务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造价工程师办理注册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初始注册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一)提交材料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
4、人事关系证明(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5、医疗保险金、养老金、事业保障金交纳凭证;
6、两张两寸免冠照片。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建设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二)审核程序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地区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材料后,符合条件的连申报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3、标准定额出具经办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处领导审批;
4、经处领导审批后,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5、经主管厅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报建设部审批;
6、建设部公布人员名单,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资格注册专用章。
(三)注册证书的发放程序
1、建设部将准予注册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资格专用章统一发放到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标准定额处根据人员名单,向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资格专用章;
3、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资格专用章发放给注册人。
注册人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资格专用章,应向发放单位出示有效证件。
续期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两年后,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自治区建设厅或行业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一)申报材料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注册证书原件;
3、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
4、聘用合同;
5、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6、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二)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地区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资格人员名单后,符合条件的连申报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3、标准定额处具体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区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资格审核后,签署书面意见,将审核结果报处领导审批;
4、经处领导审核签署书面意见后,符合条件的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5、公布人员名单,并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栏内签署意见,加盖续期注册合格专用章,准予续期注册,并将人员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变更注册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自治区建设厅或行业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一)申报材料
1、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原注册单位解聘证明;
3、新注册单位聘用合同;
4、人事关系证明(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5、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资格专用章;
(二)变更程序
1、若变更工作单位属于原自治区或部门注册机构所辖范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变更注册:
(1)申请人向原聘用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2)原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表》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公章。
(3)新注册单位同意接受,签定劳务合同后,在《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连申报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建设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4)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具体经办人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准予办理变更注册。
2、若变更工作单位跨省或部门注册机构进行变更时,申请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注册:
(1)申请人需持变更申请表、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聘用单位聘用合同向原注册机构提出申请。
(2)原注册机构审核后,收回期执业专用章,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变更注册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单位加盖公章;
(3)新注册机构对申请人变更资料审核后,出具同意变更意见连同原注册机构的有关材料及原注册证书,一并报建设部;
(4)建设部审核同意后,为准予跨注册机构的变更注册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对申请人的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重新编号后,核发新的注册证书和注册专用章。
二、承办人:木塔力甫 负责人:赵惠清
三、监 督:群众 、监察、执法部门
四、审批原则:承办人、负责人严格遵守本处党风廉正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八坚持、八反对”,依法行政。若有失职、索贿、受贿,由本处处务会依照《公务员管理条例》、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厅党组和纪检监察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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