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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二、办理条件
  符合第四款之要求
  三、审查报批程序
  1、城市总体规划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具体编制。
  2、城市总体规划大纲(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建设厅审查。
  3、建设厅规划处在接文后二周内委托自治区城乡规划建设项目技术审查站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上报大纲(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三周内建设厅下发审查意见。各地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成规划成果。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大纲(方案)报建设部审查。
  4、市、县人民政府将审查同意后的规划成果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自治区建设厅。
  5、建设厅规划处在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来的文件后,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审查工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复;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成果,其人口与用地规模要先经建设部核定同意)。
  四、审查所需材料
  1、城市总体规划大纲(方案)审查报送材料:城市总体规划大纲(方案)图纸一套;大纲(方案)汇报说明二十份;地(州、市)建设局(规划局)报建设厅要求评审文件二份[设市城市在大纲(方案)审查时还要附人口与用地规模专题论证报告二十份]。
  2、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批报送材料: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二套(含图纸、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成果光盘二张;地(州、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批复文件十份(维、汉文)。
  五、承办部门及承办人
  1、城市总体规划大纲(方案)审查由建设厅规划处委托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负责人:马天宇 承办人:归玉东
  2、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审查报批由建设厅规划处具体承办。
  负责人:许晓燕 承办人: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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