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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古树名木的备案和古树名木迁移的审核审批
备案审核审批依据: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
具体规定: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级古树名木的备案程序:由市、县建设(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二级古树名木的确认文件及专家意见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二级古树名木备案的报送材料:
1、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二级古树名木的文件;
2、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认二级古树名木的意见。
一级古树名木的移植审核程序:
1、州、市建设局根据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移植古树名木的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建设厅;
2、建设厅城建处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厅长审定;
3、审定出文后,城建处两日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报送材料:
1、州、市建设局有关古树名木移植的初审意见;
2、市、县建设(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树名木移植的申请报告;
3、市、县建设(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论证意见、移植保护措施及古树资料。
二级古树名木的移植审批程序:
1、州、市建设局根据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移植古书民古树名木的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建设厅;
2、建设厅城建处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后,报主管厅长审批;
3、主管厅长审批后,城建处两日内下发。
报送材料:
1、地、州、市建设局有关古树名木移植的初审意见;
2、市、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树名木移植的申请报告;
3、市、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论证意见、移植保护措施及古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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