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7条:
1、一级资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2、二、三级资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5条: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6、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7、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8、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10、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1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12、随机抽查的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一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3年以上;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二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三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五、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1、审批过程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变更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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