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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业处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令)第32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3条。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3条,《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
1、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2、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自治区辖市(未设区的市)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
3、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地、州、市建设局审批,报建设厅备案。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6条、第9条:
新设立企业:(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营业执照;(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5条、第11条:
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第11条所列行为的,予以批准。
五、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21楼
联系电话:0991-2810375、2835934。
十、监督机构
建设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991-2837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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