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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第10条第2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1、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资质审核,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审核,报建设部审批;
2、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8条:
新设立企业:新设立的企业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定一年暂定期。申请资质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7、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8、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升级企业: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3、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资料。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4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12类、专业承包企业60类、劳务分包企业13类设定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4条所列行为,并符合建办建[2001]24号资质证书授予条件的,认定符合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4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1、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6、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 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 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 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21楼
联系电话:0991-2830899、2832596
十、监督机构
建设厅监察室,监督电话:0991-2837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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