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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

申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审批程序

  一、审查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工程勘察甲级和其它行业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企业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工程勘察乙级和其它行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 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取得企业名称核准单后,方可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工程勘察甲级和其它行业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和其它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建设厅勘察设计处业务承办人员收到合格的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申请行业资质,还需征求有关行业厅、局、行办意见)。
  5、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召开处务会结合专家评审结论提出初审或审查意见,并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6、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勘察甲级,其它行业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上报建设部审查并核发资质证书,其余资质由建设厅核发证书。

  三、办理时限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申请,实行定期集中受理。暂定资质企业,有效期满前2个月需提出转正申请,转正材料直接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随时予以受理。

  资料齐全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乙级(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装饰装修)、丙、丁级资质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工程勘察甲级和其它行业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上报建设部审查。

  四、承办人:白燕   负责人:贺亮

  五、监督:群众和监察部门

  六、审批纪律:承办人、负责人有严重失职、索贿、受贿的,由建设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所需资料
  根据建设部第93号部令规定,申请资质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4份(需报建设部批准的一式5份)。新设立的企业应下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首次资质申报软件》使用,并生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该软件下载地址为新疆勘察设计网站资质管理中的申报软件下载栏目。

  二、新申请、增项、升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作为附件1份(需报建设部批准的需提供2份):

  1、新申请、增项、升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报告;

  2、单位批准设立文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任命(聘用)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和企业章程。没有营业执照的新申请资质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名称批复及验资报告(验原件),待发证后需补报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5、申请资质中相关的“主导工艺人员”、“执业注册人员”、“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技术骨干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均验原件)和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注册师证书复印件。离、退休内聘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同意受聘的证明;离、退休外聘用人员,需要提供原单位同意外聘的证明(当年有效)和与受聘单位的聘用合同;   6、与申报资质内容有关的主导工艺(技术骨干)、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需提供完成相应规模等级的个人业绩;升级单位还需提供与申报资质内容一致的已完成原有资质规定规模的上限工程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

  7、单位工作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

  8、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及其他技术装备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9、已有全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包括主行业和跨行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或ISO9000族质量认证书(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与质量流程框图;

  11、职工统计表(实施聘用制的应出具聘用合同);

  12、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资料。

  三、资质转正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2份(需报建设部批准的一式3份,且每申请一个行业需增加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式1份(需报建设部批准的一式2份,且每且每申请一个行业需增加1份);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需报建设部批准的一式2份,且每申请一个行业需增加1份);

  4、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一式1份(需报建设部批准的一式2份,且每申请一个行业需增加1份)。

  5、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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