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13条:
1、甲级资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2、乙、丙级资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1、开业申请报告;2、法人营业执照;3、符合法人登记内容的企业章程;4、注册资金信用证明(验资报告);5、上级主管部门对成立企业的批文;6、企业住所证明;7、仪器、设备、试验检测设备明细表;8、职工来源证明材料;9、企业法人代表任命文件;10、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11、有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件(复印件);12、持《注册证》、《登记证》、《上岗证》、人员花名册及《注册证》、《登记证》、《上岗证》复印件;13、《规划设计行业资质申报表》;14、申报年度统计年报、会计报表;15、申报年度企业业绩。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1、甲级资质:(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乙级资质:(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丙级资质:(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配备率达到90%,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五、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19楼
联系电话:0991-2823729、2838254。
十、监督机构
建设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991-2837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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