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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行政许可事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29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6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111号):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2、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3、工程勘察报告;4、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5、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6、初步设计文件;7、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59号):
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五、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21楼
联系电话:0991-2817117、2839834。
十、监督机构
建设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991-2837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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