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规划法》第30条,《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2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政函[1992]83号)第2条,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5条。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第7条:
自治区计划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计划部门审批权限以上的,由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第9条,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6条: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及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
2、其他有关材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建设项目建议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相关部门协调意见:(1)位于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2)属于工业项目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预审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3)属于易燃易爆项目的,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4)属于新征用地项目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办通知书;(5)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部门出具的意见;(6)涉及防洪防汛的,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7)涉及机场、铁路、轨道、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防雷等其他项目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8)军用地转为民用或开发用地的,中央军委或其授权的军用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3、报送上一级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初步选址方案,用地范围及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审查意见。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第9条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6条,《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政函[1992]83号)第9条,符合城市规划以及相关规划技术标准、规范。
五、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19楼
联系电话:0991-2823729、2838254。
十、监督机构
建设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991-2837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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