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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行政许可事项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20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7号)第36条。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明。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初次:经自治区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延长: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五、批准期限
20个工作日。
依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第14条。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21楼
联系电话:0991-
十、监督机构
建设厅监察室,监督电话:0991-2837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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