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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规划法》第31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4条,《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级审批办法》(新建规字[1991]08号)第3条。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级审批办法》第2条:
1、在伊犁州辖区内进行建设,占用耕地、园地20亩以上,林地、草地25亩以上其他土 60亩以上,由伊犁州建设局审核,报建设厅审查批准,由市、县规划部门核发;
2、在其他地、州、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占用耕地、园地10亩以上,林地、草地15亩以上,其他土地40亩以上,由地州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建设厅审查批准,由市、县规划部门核发。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级审批办法》第3条: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2、计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建设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初步选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5、建设用地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线的意见;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7、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总图;8、四邻及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总图的协调意见:(1)涉及国家安全的;(2)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3)涉及河道防洪的;(4)涉及地震安全的;(5)涉及电力高压走廊的;(6)涉及地下排水干管的;(7)涉及教育配套的;(8)涉及机场、铁路、轨道、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防雷等其他项目的。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级审批办法》第3条规定,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五、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19楼
联系电话:0991-2823729、2838254。
十、监督机构
建设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991-2837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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