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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
按照处室职能划分,业务处室指定本处室具体承办人对受理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1、是否属管辖范围,有无处罚依据;
2、有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处室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立案。
二、调查
1、批准立案后,处室领导应指定两人以上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查阅文件资料、收集有关证据,询问有关人员并认真做好调查笔录。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必须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2、调查终结,承办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填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处室领导审核同意后,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3、将本案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登记、编目,装订案件卷宗,与草拟的行政处罚建议书一并移送法规处。
三、审核
1、对一般性违法案件,法规处负责对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的合法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条款的适用进行审核;
2、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20000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法规处负责提交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听证
1、按行政处罚法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由法规处组织听证。向被调查人下发听证权利告书和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结束,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由调查处室负责。
2、听证会后,由法规处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签发
对一般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机关分管领导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发;重大案件由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后签发。
六、送达
调查人负责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证上签名或盖章。
七、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业务处协助法规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复议答辩、应诉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业务处提交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或证据,法规处草拟答辩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的厅领导出庭应诉,厅领导也可委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应诉。
九、结案归档
案件执行完毕后,由调查人写出结案报告,并将案件卷宗移交法规处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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