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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处


建设厅行政复议受理

  一、行政复议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建设局(建委);
  2、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建设行政管理(规划、园林、房产、市容环卫、市政等)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
  三、行政复议受理内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对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的。
  四、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复议受理程序
  建设厅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裁定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给《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裁定书》;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给《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六、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1、建设厅行政复议办公室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七日内,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建设厅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厅主管领导签发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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