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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处


建设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条件:
  1、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2、熟悉本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3、经过自治区建设厅或建设厅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合格;
  4、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申领行政执法证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机构设置批准文件;
  3、行政执法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4、行政执法证申请统计表;
  5、执法人员名册。
  6、委托执法必须提交《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
  三、行政执法证申领审核程序:
  1、行政执法证统一由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申领,县(市)行政执法证必须经地州审核同意;
  2、建设厅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法规处负责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
  3、各地、州(市)、县(市)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法规处对申请机关和申请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查意见,报厅主管领导签发。
  四、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和换发
  行政执法证件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年审,三年换发一次,并注册登记,未经注册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证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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