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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办(执法办)
一、管理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建法[2000]7号)
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包括:立项批准文件、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提供资信证明);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管理程序:
1、建设单位在办理完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和项目资质审查手续之后,填写《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备案表》并报招标办备案。
2、由招标工作小组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备案登记表》。
3、由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办备案。
4、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召开招标会,招标办对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实施监督。
5、由招标工作小组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书》。
6、中标结果公示。
7、中标通知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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