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总体规划成果
上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根据今年自治区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必须加快我区城镇总体规划成果的审查报批工作,力争今年完成全疆19个设市城市和50%以上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但从上半年的上报情况来看,各地对此还不够重视,或没有抓紧上报,或没有按要求上报。为全面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要求的程序上报。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上报材料包括:总体规划成果(图纸、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两套,另附光盘两张;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上报文件(维汉文)八份,另附市人民代表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同意文件及市人民政府的同意上报文件各两份。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在上报前,应先将城市总体规划中人口和用地规模专题论证报告(包括市计委和市土地局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意见)六份报送自治区建设厅,材料要求祥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新建规[1999]1号)。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以下简称县城)总体规划上报材料包括:总体规划成果(图纸、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两套,另附光盘两张;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上报文件(维汉文)八份,另附县人民代表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同意文件及县人民政府的同意上报文件各两份。
二、今年元月份以前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已通过我厅组织评审的县城,原则上应在三季度,最迟年底前将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上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市城市中和田市、阿图什市、米泉市、石河子市也必须在三季度将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上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明年年底前,所有县城均应完成上报工作。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政府做好上报工作,各地、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检查、督促各县、市的上报工作,并协助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做好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