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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查依据: 依据建设部第26号令《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1号令《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
二、 资质审查条件: 申请公用企业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申报表由市(县)、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同意并盖章;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三) 有关资料:
1、 项目批准文件;
2、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3、 其他文件资料(须装订成册,16开或8开)
① 供水企业:管网平面图(注明测压点位置)、水厂工艺图、供水水压资料、水质化验报告、地方政府水源保护规定、保护区范围说明、企业生产经营资料(上报年度财务报表)。
② 供气企业:总平面图、工艺图、设备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③ 供热企业:总平面图、工艺图、设备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外购热源须提交有关外购热源的证明或说明。
④ 出租汽车委托管理单位:办公场地、停车场地说明、企业服务规定等。
三、 审查程序:
1、 处内业务主管检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2、 转协会初审;
3、 业务主管提出审查意见,送主管处长(副处长);
4、 经处务会讨论通过;。
5、 经主管厅长(副厅长)同意;
6、 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7、 按规定核发资质证书或试运行证书。
四、 审查时限:
1、 收到文件资料三日内告知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2、 资料文件齐全后交协会初审时,需到现场考核的半月内提出初审意见,不需到现场考核的一周内提出初审意见;
3、 收到初审意见后,业务主管一周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处长(副处长),并在半月内召开处务会议研究,作出决定报主管厅长(副厅长)。
五、 公开办事结果方式: 供水企业、出租汽车委托管理单位资质审查结果在协会会刊上公布,供气、供热企业资审结果登报公布。
六、 试运行证书换发资质证书: 企业须上报试运行情况表,经所在市(县)、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由业务主管审查后,并经主管处长(副处长)审定,报主管厅长(副厅长)同意后,由厅办公室盖章核发。
核发时限为一周。
七、 资质复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三月前,须复审。复审时重新填写资质申报表,由市(县)、地、州建设局初审盖章,经业务主管审查后,并经主管处长(副处长)审定,报主管厅长(副厅长)同意后,办理复审手续。
复审时限为一周。
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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