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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会议是城市发展和住宅建设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自治区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召开的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的中心任务是,贯彻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会议的精神,部署实施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努力开创房屋拆迁工作新局面。下面讲几点意见。
一、 正确认识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十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时期,也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
(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是城镇房屋拆迁数量逐年扩大。据统计显示,2000年全区城镇房屋拆迁面积196.91万平方米,比1994年增加124.7万平方米;拆迁户数18602户,比1994年增加10310户,并且仍呈现增长的势头。根据预测,2001年至2005年的5年间,我区城镇房屋拆迁面积预计达到1200万平方米左右,平均每年拆迁约210万平方米,年动迁户数超过2万户。
二是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使房屋整体连片开发和统一拆迁步伐明显加快。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是我区"十五"时期的主要发展目标之一。按照城市化发展目标,到2005年全疆城市化水平将达到38%左右;新设立的城市数量进一步增加,中小城市规模将得到逐步扩大,初步形成以乌鲁木齐和其他区域性中心城市为核心、小城市和小城镇为基础的区域城镇体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设将保持快速发展,必然会涉及到大量的城镇房屋拆迁、改造。近两年以来,各城市改造力度加大,大范围的整体拆迁数量增多。拆迁数量增多和拆迁难度增大是以往所没有的。
三是城镇危旧房屋的更新改造量大面广。据2000年底统计数据显示,全区城镇住宅建筑面积为人均18.2平方米,低于全国平均20平方米的水平,住房成套率为58%,有危旧房屋237万平方米。按照我区住房建设"十五"规划要求,2005年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2平方米目标,我区需要更新改造和配套完善的住房量还很大。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将面临一个全新的体制环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无论是在管理方式、管理内容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首先经济体制环境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使房屋拆迁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发生了新变化,对房屋拆迁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屋的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目前我区城镇可售公房的85%以上已经出售给个人,近两年以来的商品住宅95%以上由个人购买。住房产权自有化已经成为当前房屋产权结构关系中的主导趋势,拆迁补偿、安置中市场因素日益占据着重要位置,保护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权将成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焦点问题。我们必须加以正视并适应这一新的发展要求。
其二是法制环境的变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对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这就是要从根本上转变管理方式,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以往那种由政府直接组织城市房屋拆迁,或者直接调解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关系,已经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近几年,我区因拆迁引起的上访投诉事件呈急剧上升趋势,集体上访、静坐情况时有发生。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核心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依法拆迁、依法进行安置补偿。甚至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态度蛮横。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三是城镇住宅市场环境从原有的单位公房向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发展转变,对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市场化的运作原则,城镇居民住宅供应主要依靠市场解决,住房供应社会化,房屋产权自有化,住房分配和拆迁安置货币化将是今后发展的方向。房屋拆迁也由拆除公有房产、单位房产为主转为拆除私有产权为主;拆迁补偿由实物补偿为主转向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拆迁补偿标准由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转向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这些新的发展变化,要求拆迁管理部门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调整工作方法,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拆迁工作的要求。
(三)房屋拆迁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自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2001年重新修订《条例》的十年间,我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拆迁战线各族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对促进城市发展,加快城市建设和改变城市面貌,特别是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九五"以来,特别是近两年以来,面对城市房屋拆迁量急增,补偿安置矛盾日益突出和拆迁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还有不少的问题亟待加以解决。一是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淡漠。一些地方甚至是一些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代替依法行政,在房屋拆迁中有法不依,甚至以权、以言代法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强迫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的协议,甚至不经过裁决程序即可强行拆迁。个别地方通过行政决定方式,随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二是管理职能与拆迁行为不分。主要反映在一些地方的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单位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由此造成拆迁市场不公开、不透明,甚至形成部门垄断。三是拆迁管理人员和拆迁实施单位的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业务人员缺乏法律知识,政策水平不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足,还不能很好适应当前城市拆迁管理工作的要求。四是在资金不足情况下,盲目拆迁、过量拆迁因而导致部分居民不能及时回迁问题在个别地方依然存在。
二、 全面理解和把握新《条例》的指导原则和实施重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1991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国务院在总结十年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及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于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一)新《条例》的指导原则
1、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兼顾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重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兼顾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利益,重点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过去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往往是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了房屋所有人的不满。因此,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了"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在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上,改变了以往按人头户口确定安置面积的补偿办法,把拆迁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既符合实际要求,便于操作,也避免造成拆迁成本的不合理增加。
2、坚持与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衔接的原则。房屋拆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在原《条例》实施的10年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陆续公布实施或进行了修改。对原《条例》的修改必须考虑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例如,拆迁活动本身就是一种民事活动,且拆迁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也日益复杂,政府直接调解当事人的民事关系,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法规建设的要求。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根据双方协议,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去规范。
3、坚持依法行政和执法有据的原则。新《条例》明确界定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范围,应当由公民自行解决的事务和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调解的事务,交给公民和社会中介组织,政府管理的事务应当明确权限和责任。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拆迁的行政管理程序,对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必备资料和审查时限、拆迁补偿所进行的裁决程序以及关于延长拆迁期限的审批时限等,都进行了规定。由此进一步规范了行政管理程序,约束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为,使办事程序更加规范、合理和可操作,减少了审批环节,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例如,当前拆迁活动中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是不按程序强行拆迁的问题,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只有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过裁决的,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政府才能实施强制搬迁。
4、坚持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原则。城市房屋拆迁与城市规划建设尤其是城市的旧区改造密切相关,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遵循这一原则,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对拆迁的管理、审批拆迁人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时,应当将拆迁人提请审批的行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是否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是否对文物古迹造成破坏等,进行重点审查。
5、保护拆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新《条例》主要针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原《条例》进行补充和完善;而对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等,予以保留。
(二)新《条例》实施重点
1、突出了拆迁补偿的货币化原则。按照公平、等价、有偿的市场经济原则,新《条例》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折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这是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重大突破,也是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重点和焦点问题。
2、明确了被拆迁人为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重点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新《条例》将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的租赁行为作为拆迁法律关系的从属关系,尊重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利。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能够解除租赁关系的,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解除不了租赁关系的,实行产权调换。这一规定更加注重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和完善房屋拆迁资金监管制度。为了避免拆迁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抽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造成被拆迁人长期在外过渡,政府必须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审验、核实制度,确保拆迁安置资金、补偿资金足额到位,避免出现"烂尾"、挪用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现象。这是拆迁管理中政府必须加大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4、新《条例》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对拆迁管理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条例》突出体现了货币化安置这一特点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是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内容。一是实施拆迁安置货币化能够提高房屋拆迁的工作效率。货币拆迁使补偿、安置一次完成,大大缩短了拆迁周期,减少实物安置中过渡、建房、选房、面积的认定、水电开户、新房办证等等中间环节,从而避免了由这些环节带来的种种矛盾和问题,这种高效率的拆迁方式适应人们快节奏的生活和思维方式,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二是实施拆迁安置货币化能够使拆迁补偿方式清晰明白。群众易于将其房屋实际价值与拆迁所得利益进行比较,补偿合理与否一目了然。拆迁协议内容简单,易于操作,拆迁双方也容易合作。三是实施拆迁安置货币化能够体现级差地租的升值。货币拆迁腾出的土地是净地,易于规划、拍卖和施工,可以充分实现"借、生、还"的旧城改造目标,同时也促进了商品房屋的销售,带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四是实施拆迁安置货币化能够使群众得到更合理安置。不同被拆迁人的家庭结构、收入水平以及入学点、就业点等各不相同,对住房的要求也迥然不同,实物安置必然在安置地点、房屋面积、房屋户型等方面有诸多局限,很难满足不同被拆迁人的要求,实行货币拆迁,群众拿到补偿款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购买安置房屋,甚至可以暂时租住房屋,将钱用于其他投资。因此,货币拆迁符合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被拆迁群众的利益。
三、 认真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国务院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好《条例》以及建设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暂定规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务院对1991年发布的《条例》作了重大调整。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同志都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促进城市发展、经济发展为大局,充分认识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 深入学习和宣传《条例》
国务院新修订的《条例》调整了拆迁补偿的对象,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定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的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为了使各级拆迁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广大群众全面系统地了解和准确地掌握《条例》及《暂行规定》内容,确保在拆迁过程中正确实施《条例》,自觉按《条例》规定办事。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和建设厅《暂行规定》,积极做好新政策的答疑解惑,使大家对《条例》的立法原则、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如何操作等方面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特别是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尽快熟悉和掌握《条例》和《暂行规定》内容,确保在拆迁过程中正确实施《条例》,自觉按《条例》办事。宣传《条例》要与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起来,与落实总书记"三个代表"要求结合起来,与普法宣传教育结合起来,与耐心、细致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要通过宣传《条例》,使广大群众由过去的惧怕拆迁,对拆迁有抵触情绪,转变为能够了解拆迁的意义,积极配合和主动支持拆迁工作。
(三) 抓紧制订和完善配套法规
国务院《条例》以及建设厅的《暂行规定》总体上讲还是一个原则性和指导性的法规,具体操作还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条例》原则精神及授权内容,当前需抓紧完善的配套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首先修订完善《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暂行规定》。目前建设厅制定的《暂定规定》要尽快形成政府规章,争取列入自治区人大立法计划,形成地方性法规,提高其法律地位。其次按照《条例》规定,尽快研究制定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规则》。《条例》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评估是否公正、评估结果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当前具体实施《条例》的一个焦点问题。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以及楼层、朝向等方面因素进行评估所涉及到的技术规则、相关参数等直接关系着评估质量,必须深入研究,精心测算,力求合理公正。再有会同土地、财税、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也是保证《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做好政策的衔接,要在国家和自治区法规政策指导下,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拆迁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从制订规章入手,妥善解决各种矛盾。
(四) 依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管理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法可依是前提,拆迁当事人知法、懂法是基础,严格依法办事是关键。我区几年来拆迁管理工作成绩是主要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违法不究的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得比较突出,不按程序强行拆迁,拆迁补偿不及时不到位,以及任意调改拆迁补偿标准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投诉上访这类问题也是最多的。因此,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首先要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使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剥离开,实现拆迁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将工作重点由直接参与拆迁行为,转向依法行政,转向管理和服务。凡拆迁管理机构与拆迁单位政企不分的,要限期脱钩,实行政企分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不失职,不越权。对于拆迁中属于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根据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执行,政府原则上不予干预。同时,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正确理解《条例》中对政府职能的界定,必须调整原有行政管理的思路和方法,破除狭隘的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使拆迁管理方式从过去注重行政管理切实转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再有,对于一些涉及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如拆迁单位违法抽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依法加强管理。当前要重点做好行政裁决和拆迁信访工作,尽心尽责地把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严格执法,规范行为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和保证。拆迁管理工作要在健全完善各项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使执法的每一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等符合法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拆迁管理公正、公平的形象,增强拆迁管理工作的权威性,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 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是核心,评估是关键。因此,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尤为重要。我区房屋拆迁评估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全疆经审核批准并首批向社会公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只有32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水平、人员素质以及社会公信度都待于进一步提高,尤其是某些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串通一气,搞虚假评估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也滋生了一些腐败问题,直接影响到了房屋拆迁评估市场的建设。对此,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重要性、规律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评估管理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是《条例》的重要内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不能等同于房地产市场上的买卖行为,而是依据拆迁法规的规定,实现拆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行为。因此,要对参加房屋拆迁评估单位建立必要的准入制度。选择有良好业绩,专业水平比较高,社会信誉比较好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形成既有市场准入,又有市场竞争的良好氛围。要强化对房屋评估机构的监管。对评估机构在评估中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或有其他明显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拆迁评估资格,注销评估机构的资质,直至注销估价师个人的执业资格。鉴于我区评估机构发展不平衡,估价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实际,对于边远地区的县(市),可以允许相近的县、市联合成立评估机构,以保证正常评估业务的开展。同时,拆迁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等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树立其自身良好的形象,确保拆迁评估行为规范起步,取信于民。
要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与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有效审核与监管,是加强拆迁管理,更好地保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各级拆迁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与监管。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及拆迁管理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力求方便被拆迁人的使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政府对评估行为及评估机构的管理要符合职能转变的要求,不宜直接指定评估机构,直接确定拆迁补偿价格,政府主要管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和推动市场化进程。
(六) 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和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制度
拆迁许可制度是法律赋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许可审批中,要严把审核关。对于手续不全、拆建资金不到位、安置房源不落实、安置用房设计不规范、房屋权属不明确,拆迁条件不具备等拆迁项目,不得批准拆迁,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单位未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不按拆迁许可证要求执行,侵犯了拆迁人的利益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管理是保障拆迁顺利实施的基础。要以贯彻《条例》和《暂行规定》为契机,在发展中整顿和规范好房屋拆迁市场。我厅定于2002年上半年对全疆拆迁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于社会信誉差,拆迁投诉多的拆迁单位要依法取消其拆迁资格。同时,要严格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对于不具备拆迁条件和能力的单位,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得准许接受委托拆迁或承担拆除工作。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房屋拆迁工作决不仅仅是进行房屋拆除,不是通过所谓的"榔头队"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它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包括组织宣传和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等一系列工作内容,需要一批懂政策、有较高业务素质的人员来实施完成。因此,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审查,提高拆迁单位整体业务素质水平十分重要,这是保证房屋拆迁顺利实施的一个首要前提。各地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今年12月开始我厅将按计划分期分批对全疆拆迁业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七) 加强行风建设,简化办事程序
拆迁是个特殊行业,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稳定,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部位和重要"窗口",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因此,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拆迁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廉洁、勤政、务实的良好形象。要以制度建设,带动行风建设,实行政务公开。通过公开办事程序、制度、章程,公开办事依据以及办事结果,不断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群众的信任感。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同时要加强和完善行政和系统内的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强化各种监督,保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能够履行好职责。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把始终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增强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改进房屋拆迁管理水平。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受理,提高办件效率。
(八) 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
国务院所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1年11月1日之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仍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要认真解决好拆迁遗留问题,对于那些由于盲目拆迁所造成的有钱拆迁无钱安置问题,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对于群众投诉或上访问题多的拆迁项目,有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该做耐心细致思想工作的要认真去做,该解释政策的要耐心解释,力戒简单粗暴,态度蛮横。按照政事分开原则进行脱钩改制的单位,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改制工作。要加强对拆迁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土地、工商、金融、财税等相关部门联系,争取工作上的配合与相互协作。
同志们,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建设发展的大局。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一定要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真抓实干,为全面提高我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水平,开创工作新局面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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