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自治区建设厅 政策法规 建设科技 标准定额 建筑管理 城市规划 城市建设 村镇建设
住宅与房地产 建设教育 勘察设计 协会学会 行业动态 统计资料 建设项目库 建设论坛


注册师执业资格
相 关 院 校

友 情 链 接
联合国人居中心
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建设事业IC卡应用
中国建设之窗
城市数字化工程
中国水工业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
政府上网工程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报考条件

  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及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人员,符号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考试。

   一. 加全部科目考试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 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相近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5.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专业相近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 参加部分科目考试条件:

  在《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者之一,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可免式。

  1. 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或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相近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2. 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承办:新疆建设信息中心
宏昊空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
建议在800*600以上模式浏览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