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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及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人员,符号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考试。
一. 加全部科目考试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 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相近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5.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专业相近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 参加部分科目考试条件:
在《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者之一,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可免式。
1. 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或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相近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2. 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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