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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全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深入开展全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建设部决定召开第三次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州、市设立分会场,为认真做好会议的组织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贯彻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
2、通报建设部、监察部联合组织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检查情况;
3、浙江省建设厅、天津市建委、青岛市建委发言
二、会议时间
会议定于2001年11月13日上午9:20(北京时间)召开,我区与会人员务必在9:10以前入场完毕,9:15建设部开始点名,请准时到会。
三、会议地点 主会场设在北京电信管理局,自治区收听主会场设在乌鲁木齐电信管理局,各地、州、市设立分会场,有条件的县及县级市也可设立分会场。
四、参加会议人员
(一)自治区分会场
1、自治区建设厅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全体(含设计处、建筑管理处、房地产业处、规划处、法规处、招标办、执法办、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建筑设计院、区规划院);
2、兵团建设局领导及相关处室全体;
3、乌鲁木齐市建委、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房产局、高新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领导及相关部门全体,并由乌鲁木齐市建委组织本辖区一、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甲、乙级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机构领导或负责人参加会议;
4、自治区各有关专业厅局(公司)基建处领导。
(二)各地、州、市分会场 各地、州、市分会场参加会议人员参照自治区分会场参加会议人员确定,具体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当地企业(单位)数量较少的,可组织上述所有企业(单位)领导或负责人参加会议。
五、会议要求
1、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会议,及时与当地电信管理部门联系,认真做好会议的组织落实工作,确保参加会议人员准时到会。
2、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8日前将各分会场准备情况和参加会议主要领导及参加会议人数报自治区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联系人:修铁民 联系电话:0991-2832596
自治区建设厅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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