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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兵团建设局,中央驻疆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93号部长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部[2001]178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精神,现就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与条件
(一)换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范围限于原具有各级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主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依法独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行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非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未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且仍由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不予换发证书。
(二)具有原勘察设计合一的水利、铁道、公路、林业、通信、石油天然气等行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换证时,应按新标准规定分别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勘察资质。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条件申请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资质。
(三)具有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废水和固废甲、乙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本次换证中可按新标准申请市政行业的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四)主营为非工程勘察设计的科研院所已设立了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可以该企业名义申请换证。尚未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实体的科研院所只能以科研院所的名义申请行业的主导工艺设计资质,不得以自身名义独立申请换发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或部分设计资质。
(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规划单位,可以以规划单位的名义申请换证;事业性质的规划单位,须设立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并以该企业名义申请换证。
二、已完成主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设计企业,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不须重新核定。
申请增加建筑行业人防设计类型设计资质时,除技术骨干满足人防工程设计类型的技术骨干要求外,其余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文)进行核定。在申报表中需同时填写建筑工程、人防工程两个设计类型的人员、业绩等有关内容。
取得建筑行业的全行业设计资质,将在资质证书上注明"建筑(含单建式人防工程);取得单独的建筑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将在资质证书上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