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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之一。近年来,我区对建筑市场开展了联合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违法违规行为有所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国务院国办发[2001]81号文件的要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意见》,今年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全区范围内更加深入、广泛地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
一、工作任务
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使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问题基本根治,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以及委托监理手续的问题有所好转;有形建筑市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违法现象得到有力纠正;工程转包、非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得到遏制;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得到遏制;工程监理水平不高,监理不到位以及责任不落实问题得到改观,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开展不按建设程序办事违法问题的专项治理
1、强化对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从规划抓起,实行综合整治,联动执法。规划、建管、房产、设计、质监等部门要建立沟通监管信息制度。对于违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罚。
2、建立健全业主信用约束机制。已完工工程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清出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以及有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程执法部门限制其新开工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按照"建管分开"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凡有条件的地方,都应当积极进行试点: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直接组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亦可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实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还可以在改革实践中探索其他方式。
(二)针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1、按照建设部《关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规定,认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严格规范分包活动。
2、对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施工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双方特别是总包或被挂靠企业作出严厉处罚。
建设单位不依法分包,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对监理的工程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的,建设单位要予以纠正。
(三)继续开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专项治理。
1、要广泛组织学习宣传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意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都要依法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
2、严肃查处工程勘察、建筑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组织开展工程质量通病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
3、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现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订合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4、整顿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重点解决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装饰装修材料等问题。对于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
5、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治理,努力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罚,还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6、各建设主管部门要和技术监督部门联合行动,分阶段地对建筑材料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造假、伪劣产品以及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提高工程监理水平。
1、建立科学、严格的施工监理旁站制度。监理企业要完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人员。凡对施工关键部位、工序等没有实行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记录不全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对于监理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2、按照新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监理企业的资质就位和年检工作,对监理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依法将不合格的监理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五)继续开展规范招投标活动的专项治理。
1、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重点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和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以有形建筑市场为依托,抓紧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区联网与全国并网。
2、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监管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3、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的运行及监管,必须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要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研究制订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禁止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充实和完善评标专家库,推进自治区域评标专家库联网。对委托招标代理工程有规避公开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4、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凡存在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的,应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纠正。
5、要严格规范招标审批行为,提高公开招标率,限制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工程。
(六)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在资质审批、年检或日常管理中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以及项目经理,也要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个月内,将责任单位和有执业资格的责任人员,在"新疆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数据库。
(七)提高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水平
1、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履行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实行专家评审和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等制度。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必须公开办事程序,建立监督岗,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各地的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并应逐步纳入行政编制。建设工程执法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执法队伍。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执法犯法或徇私枉法的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二、时间安排
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2002年1月至4月,具体安排如下:
1、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明确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2、各地州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各自查自纠单位要写出自查报告,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内容包括:在建工程概况、自查情况、发现问题及其整改措施。凡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并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减轻或免予处罚。
3、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处室(科室),对照自查表进行自查。
4、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等单位进行分类培训,增强各方主体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意识。通过办学习班、召开研讨会和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和宣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大家懂法、守法。
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把握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第二阶段:从2002年5月至6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2002年在建的和新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管线、设备安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和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纳入检查范围。

  第三阶段:从2002年7月至10月,为集中整治阶段。(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及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执法办;(2)建设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州市工作和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项目数为20%。
第四阶段:从2002年11月到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狠抓落实,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切实取得实效。
2、建设主管部门要与监察等部门相互协作,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在案件调查中,发现与监察等部门职能有关的案件,应立即与监察等部门取得联系,监察等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案件查处,特别是大案要案,监察部门应提前介入案件调查。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该罚款的罚款,该责令停业整顿的,要责令停业整顿,该降低或吊销资质的,坚决降低或吊销资质。对于整顿和规范期间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在自查自纠期间隐匿不报的,必须依法从严从重做出处罚。决不能避重就轻,姑息迁就,也不能仅以罚款了事。对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中组织不利、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追究其责任。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承办:新疆建设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