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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自治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扎实地开展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2002年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以求实、务实、抓落实作为工作的立足点,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继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严格市容市貌管理,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自治区城市现代化水平。
二、 竞赛范围
1、全区19个设市城市。
2、全区66个县城。
三、竞赛内容
1、设市城市竞赛内容是:城市规划管理、园林绿化建设、住宅与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资金管理、供水节水、城市客运、市政养护、市容环卫(广告牌匾管理)、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安全质量、科技信息、行业纠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等。
2、县城竞赛内容是:城市规划管理、园林绿化建设、住宅与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资金管理、供水、市容环卫(广告牌匾管理)、市政养护、工程安全质量、行业纠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等。
四、 奖杯设置
2002年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设市城市设"天山杯"竞赛活动综合杯和9个单项杯。设市城市单项杯为:城市规划管理杯、住房建设管理与改革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杯、城市园林绿化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杯、城市客运管理杯、市政建设管理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杯、精神文明建设杯。
县城设"天山杯"竞赛活动综合杯和园林绿化单项杯。
五、 城市、县城竞赛分组安排
(一)19个设市城市分为A、B、C三个组。
1、A组为地级城市2个,即: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组织所辖城区开展"天山杯"竞赛活动并进行检查考核。设2个"天山杯"竞赛活动综合杯,若干个单项杯。
2、B组为非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上的城市8个,即:哈密市、昌吉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喀什市、奎屯市、伊宁市、石河子市,设3个"天山杯",其中一个奖给进步最快的城市,并设9个单项杯。
3、C组为非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城市9个,即:吐鲁番市、阜康市、米泉市、博乐市、阿图什市、和田市、塔城市、乌苏市、阿勒泰市,设3个"天山杯",
其中一个奖给进步最快的城市,并设9个单项杯。
(二)66个县城分成A、B两组,开展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
1、 A组为 2000年度自治区城市"天山杯"竞赛获杯的14个县城,即:轮台县、布尔津县、沙湾县、温宿县、且末县、新源县、哈巴河县、裕民县、霍城县、玛纳斯县、焉耆县、拜城县、叶城县、洛浦县,A组设3个"天山杯"竞赛活动综合杯,3个园林绿化杯。
2、 B组为其余的52个县城,并按片区分8个小组:
第一组:喀什地区
第二组:和田地区、克州
第三组:巴州
第四组:阿克苏地区
第五组:昌吉州、博州
第六组:阿勒泰地区和吐鲁番地区
第七组:塔城地区和哈密地区
第八组:伊犁州
B组设8个"天山杯" 竞赛活动综合杯,8个园林绿化杯,每小组各设一个综合杯、一个单项杯。
获得自治区"园林城市"称号、国家级"卫生城市"称号的城市(县城),不参加园林绿化单项杯和市容环境卫生单项杯的评选,但考核分数计入城市"天山杯"竞赛总分。
六、 检查评分方法
根据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的总体要求,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检查方法,克服形式主义,深入扎实地开展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采取明查和暗访、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一) 明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
1、 乌鲁木齐、克拉玛依两市对所辖城区进行检查考核,推荐获奖城区,由自治区竞赛办公室对推荐获奖的城区进行抽查。
2、 设市城市B、C组、县城A组由自治区检查团直接检查考核。
3、 B组县城由所在地州建设局负责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按名次排列后,报自治区竞赛办公室。县城B组中对一个组有两个地区推荐第一的,竞赛办公室将视情况对两个第一的县城进行复查。
(二)暗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开展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期间,自治区建设厅及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要进行经常性的暗查和日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竞赛办公室,作为综合评定的依据之一。
(三)各地、州、市应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的督查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并设立监督电话,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督查工作。
(四)实行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评比结果公示制度,提高公正性,增强透明度,以调动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的积极性。
自治区竞赛办公室根据明查暗访和检查考核结果,结合2001年城市管理年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获杯城市(县城)由自治区城市"天山杯"竞赛办公室审查、推荐、公示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天山杯"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七、 检查考核细则和计分原则
《2002年自治区城市"天山杯"竞赛考核实施细则》在征求有关处室和城市"天山杯"竞赛办公室主任座谈会意见后下发,并在网上发布。考核具体项目的设置和计分标准,将突出我区2002年的建设工作任务,在具体考核方法上强调求实、务实,增强可操作性。
八、 表彰奖励
对获得"天山杯"的城市(县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奖杯并给予物质奖励。对获得单项杯的城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奖杯,对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城市授予城市"天山杯"竞赛先进城市称号。对在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天山杯"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其中,对获得"天山杯"的市(县)长或分管副市(县)长授予自治区城市"天山杯"竞赛优秀市(县)长称号,发给奖牌、证书。授予建设局长(建委主任)或分管副局长(副主任)自治区城市"天山杯"竞赛优秀建设局长(建委主任)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对在竞赛中积极组织所辖市县开展竞赛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州建设局授予城市"天山杯"竞赛优秀组织奖奖牌,授予建设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城市"天山杯"竞赛优秀建设局长称号。对其他在竞赛中有突出贡献的一些单位和个人也将给予表彰。
九、 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日程安排
3月中旬:
召开自治区城市"天山杯"竞赛办公室主任座谈会,研究部署竞赛工作;印发《2002年自治区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方案》和《自治区城市"天山杯"竞赛考核实施细则》;
3月下旬:
各地完善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竞赛活动计划、目标、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并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4月至8月:
各地全面开展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并组织相应的检查工作,各市、县、区8月15日前要完成自查工作;
8月至9月:
1、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对所辖城区进行检查考核。
2、 自治区城市"天山杯"竞赛检查团组织对17个设市城市和12个县城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分南北疆两个团进行。
3、 各地、州完成所辖县城的检查考核;
10月份:
各地、州、市及检查组上报检查结果,推荐获奖市、县、区名单,自治区城市"天山杯"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检查结果,进行竞赛工作总结,并对推荐获奖的市、县、区进行公示,报自治区城市"天山杯"竞赛领导小组审批,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总结表彰时间及形式另定。
自治区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ΟΟ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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