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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六次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我区土木建筑工作者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左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自治区发展土木建筑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的组成部分,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法人。
  第二条: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组织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发展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本学科领域出成果、出人才,为振奋新疆经济,为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1、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2、大力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开展继续教育,推动和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3、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
  4、编辑出版学术刊物,评定和推荐优秀论文、科技成果。
  5、承担有关单位的委托,组织征集优秀设计方案和优秀设计及优质工程的评选。
  6、积极开展与兄弟省(市)、自治区同学科学会的了联系与合作,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7、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和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五条:会员条件和入会手续
  一、 个人会员: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具有助工任职资格五年以上者,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职务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中;
  3、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在工程学术界有影响的土木工程的建筑专家。
凡要求入会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1、 区内各地(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建筑学会)为本会当然的团体会员。
  2、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均可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二、 通讯会员
  在学术上有成就,愿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和港澳地区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和本会会员或通讯会员介绍,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通讯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有优先参加本会学术活动和优先取得学术资料权;
  4、遵宗本会会章,搪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5、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6、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4、 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5、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通讯会员
  1、 可应邀参加本会主办的年会和其他学术会议;
  2、 优惠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3、 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优先发表学术论文或介绍国外情况;
  4、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被聘为本会名誉理事或有关专业委员会名誉委员,亦可授于荣誉会员称号;
  5、 介绍发展本通讯会员,协助本会开展学术活动;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受刑律制裁,取消其余籍,并收回会员证。会员调动工作,应及时向本会办理会员并系转移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得延期或提前召开。代表大会的人数和分配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 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
  3、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4、 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九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理事会的职责: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和工作条例;
  3、 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4、 审议、批准本会专业委员会计师(分科学会)和工作机构的新增、全作和撤销;
  5、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6、 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实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及熟悉业务、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应更新三分之一。理事候选人,由地(州)市学会和本会专业委员会(分科学会)及会较多的单位,按照常务理事会的分配名额协商推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推荐,提请理事会确认通过。
  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丽,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常临界理事会聘任。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
  第十一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学会的办事机构,并聘任若干精干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或常务副必书长领导,负责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建设厅内。
  第十二条:本会理事会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1、 组织工作委员会;
  2、 学术工作委员会;
  3、 科普与教育工作委员会;
  4、 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
  5、 咨询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常务理事兼任,其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三条: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术委员会及二级学会,原则上应和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各专业学术委员会及二级学会对应。学术委员会及二级学会设立或撤消,应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自治区科协及国家学会备案。
  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委员,经专业委员会协商选举产生,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级学会的理事会,按该会章程产生,有关领导人员的推选、聘任,由二级学会自行办理,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四条:凡在学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工作单位者,则在学会的任职也相应更换,由原单位重新推荐,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因退、离休脱离工作岗位者,则在学会的任职是否保留,由原单位自行决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德高望重的,或在科学技术上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经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为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或其他荣誉职务。

第四章 领导关系

  第十六条:本会受自治区科协领导,业务上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中国建筑学会指导。地(州)市学会受同级科协的领导、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
  1、 上级拨款;
  2、 有关部门资助;
  3、 个人或团体捐赠;
  4、 会员会费;
  5、 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事业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会章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报请自治区科协备案。会章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承办:新疆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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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