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
处罚实施机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信息中心 站点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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